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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电力行业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马鞍山市电力行业协会(The ectric powerassociationn of Maanshan)。

第二条 马鞍山市电力行业协会是在马鞍山市注册登记的电力行业企业法人、工商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及相关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马鞍山电力行业协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自愿组建、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工作原则和 “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的工作方针,加强廉洁文件建设,以促进马鞍山市电力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互帮互助,团结进取,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马鞍山市工商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马鞍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霍里山大道559号1栋21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参与马鞍山市经济建设,致力于马鞍山市电力行业发展,推进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企业交流、合作与发展;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及时向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团结会员企业共同发展,不断增强协会凝聚力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主动向政府部门提出电力行业发展和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开展法律、政策、信息、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五) 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组织对外交流、会展招商及产品推介等活动,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六) 制定并负责实施协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商会与其他商(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关系;

(七)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八)建立健全会员数据库及加强协会档案管理;

(九)承办市工商联(市总商会)和其他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宣传政策、提供信息、反馈会员意愿、维护会员权益、开展业务培训、技术交流、推动行业自律。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马鞍山市注册登记的电力行业的工商企业法人、工商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及相关人士,其经营稳定,信誉良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办事机构对提交的资料初审;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当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提请协会协助解决。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理事若干名。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一名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独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独立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独立监事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独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并依程序向理事会提出对违法、违反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协会成员的处理意见;

(三)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如暂不能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8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